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判定标准》针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等因素,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其中管理类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行业类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专项类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应急管理部要求所有工贸企业对照标准主动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对照标准精准执法。
其中,水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由于水泥行业生产工艺和工序复杂多样,水泥厂从业人员规模庞大,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事故在水泥企业频发。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关键的问题是真正全面地落实这些制度,不能让其形同虚设。应当将安全生产贯彻到日常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必须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而不是只在上级来检查时才加以重视。
安全生产是水泥行业的基础和命脉,抓安全就是抓效益、抓发展、抓稳定,抓安全就是保护生产力。安全生产和水泥厂内的每一位员工都息息相关,每个环节有不同的安全生产职责,只有每个环节都紧紧抓牢安全生产的准绳,才能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凡本网注明“来源:智慧水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智慧水泥”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智慧水泥+本网链接”。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联系处理(关注公众号“智慧水泥”后台留言或zhihuishuin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