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7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湖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
关于置换比例:水泥熟料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至少1.5吨产能。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关于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市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关于置换产能的范围: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产能可将附件2中对应产能乘以0.5予以核定。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相同。
原文如下: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程序和要求,我们编制了《湖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规程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3日
湖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省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实施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拆二合一”项目需将相关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示、公告技改项目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市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需将相关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示、公告迁建项目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熔窑能力不超过150 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四)新建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确有必要新建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听证意见等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对项目予以公示公告(附件1)。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
第五条 企业通过产能置换建设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生产线,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能耗指标限制、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范围及换算
第六条 可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须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得重复使用:
(一)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过的JT窑)。
(二)必须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门户网站公告的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
(三)产能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四)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第八条 置换比例规定及产能确定。
(一)水泥熟料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至少1.5吨产能。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2推算确定。
(二)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产能可将附件2中对应产能乘以0.5予以核定。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相同。
(三)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1。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3推算确定。
第三章 置换方案的内容和确认
第九条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附件4 )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报项目建设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省内产能出让至外省的,由出让产能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附件5),报出让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 产能出让方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附件6);产能受让方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产能置换方案的初审后,应正式行文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核实意见表。
(二)项目建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能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
(四)退出产能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退出产能的核准备案文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2013年以来生产线运行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JT窑需提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JT窑炉技术改造的审批文件以及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鉴定的JT窑技术改造专家鉴定意见。
(五)从省外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须附产能指标出让方所在地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出让公告。
(六)承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企业法人对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产能指标出让企业法人对企业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产能退出指标无重复使用情况发生等的承诺书。
(七)产能出让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产能指标转出的意见;项目建设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产能指标转入和新建项目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内产能出让至外省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出让方案进行初审后,应正式行文将产能出让方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核实意见表。
(二)退出产能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退出产能的核准备案文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2013年以来生产线运行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JT窑需提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JT窑炉技术改造的审批文件以及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鉴定的JT窑技术改造专家鉴定意见。
(三)承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能指标出让企业法人对企业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产能退出指标无重复使用情况发生等的承诺书。
(四)产能出让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产能指标转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涉及跨省产能置换,本省为出让方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出让产能指标进行复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告产能出让方案;本省为受让方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公示产能置换方案前,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
第十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换指标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视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复生产,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指标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报请撤销或变更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转让。
第四章 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新建项目方案的落实,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截至上季度末项目建设情况(附件7);项目建成后,负责组织查验新建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产能出让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标出让企业按承诺时间要求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并组织实地核查,将关停和拆除情况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新建项目实际产能规模、退出项目关停拆除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新建项目实际建成规模和退出项目关停拆除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及跨省置换的,在项目投产前函告产能指标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产能置换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点火投产。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核把关不严、置换方案落实不到位的市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畅通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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