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
意见规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鼓励2500吨/日新型干法窑“上大压小”,改造为5000吨/日及以上,同步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推动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力争龙头企业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窑有组织排放基本完成改造;2024年底前,力争重点地区(三明三元、永安,龙岩新罗)所有熟料生产线,其他地区5000吨/日及以上熟料生产线,全省100万吨/年以上独立水泥粉磨站有组织排放,以及龙头企业5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窑无组织排放基本完成改造;2025年底前,水泥熟料企业、独立水泥粉磨站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指标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³。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4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加强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针对性采取封闭、密闭等治理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物料和产品,鼓励采用铁路、水路、管道、带式输送机、封闭式皮带廊道及新能源车辆等清洁方式运输,或采用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鼓励厂内车辆使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新购置(含更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达到国四排放标准。
随着国家和各地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10、35、50的标准成为超低排放的“门槛线”,留给水泥企业进行改造的时间越来越紧迫,而2500t/d及以下的落后产能也面临着或淘汰或整合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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