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重新核发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收悉。你公司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1916〕),因矿山分厂编号为1014石灰石输送皮带机上原有的1台DF—5701型γ射线水泥元素在线分析仪(含2枚IV类放射源Cf-252)上,拟增加1枚IV类放射源Cf-252,用于石灰石配矿过程中成分含量的在线检测,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拟增加使用的1枚IV类放射源Cf-252已完成登记备案(备案号:202334130200000111)。我厅同意你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IV类放射源(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仍至2025年10月20日。
二、你公司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公司应加强辐射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安排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核技术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检等管理制度和辐射防护年报制度。
四、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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