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针对钢铁、水泥、焦化等涉工业炉窑行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农药原药制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全面排查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而对于已评为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的可不纳入排查范围。
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 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全面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协同减排潜力,助力完成 “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 VOCs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于2024年6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
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处置。对于情节轻微、能够立行立改的,可按照“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政策, 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对于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地相关规定组织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符合条件的治理提升项目,中央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可予以支持。对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效果良好的企业,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督查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征求意见稿针对脱硫、脱硝、 除尘、VOCs、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工艺、装备、设施及系统的排查重点、治理要求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涉及多项淘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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