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山东)显示,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被枣庄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鲁枣)应急罚﹝2023﹞35号文件显示,山东申丰水泥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文件显示违法事实如下:
2023年7月19日,通过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巡查发现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蟒山水泥用灰岩矿存在非矿用自卸汽车进入露天采场现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王俊杰、刘景明对该矿山非矿用自卸汽车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23-2020)第4.7.5条规定组织作业的行为(现场从事运输作业的非矿用自卸汽车不能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截取现场视频监控照片、调查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依法采集了各类证据材料15页,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于2023年7月24日进行了立案。2023年7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32第1档,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进行了裁量执行。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枣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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