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方案要求,到2025年,设区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0.0μg/m3,不发生重度污染;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较2020年分别完成1.52万吨、1.10万吨。
水泥行业应密切关注以下要求: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实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运用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不达标、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
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探索制定地方陶瓷、水泥等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及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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