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生这些行为不得参加绿色工厂评选

近日,浙江省经信厅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

浙江:发生这些行为不得参加绿色工厂评选

本文件适用对象包括三大类:一是各级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培育对象。二是已入选相关层级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需进行动态管理的单位。三是开展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实施细则》要求,绿色(低碳)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2.符合国家绿色工厂或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低碳)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低碳)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浙江省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细则》要求,对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分别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和“浙企智造在线”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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