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件公布:这些水泥熟料线都不能进行产能置换!产能不能拆分转让!

为进一步优化水泥玻璃行业产业布局,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推动水泥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6月18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重磅文件公布:这些水泥熟料线都不能进行产能置换!产能不能拆分转让!

其中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按照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产能;备案、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或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

(三)能效水平达不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值要求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

(四)连续两年每年产量不足年产能30%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连续停产三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拆分转让。

关于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比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2:1和1.5: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

(二)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1:1。

(三)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四)西藏自治区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1:1。

(五)以工业废渣、尾矿渣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且石灰石替代率不低于90%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省内产能可实施等量置换。

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以2020年为基数的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换。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钛、氟)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再用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的生产线产能可按照置换办法继续用于产能置换。

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低于50%省区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

白色硅酸盐水泥、硫铝酸盐、铁铝酸盐、高贝利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且熟料产能再次置换时只能置换为同类产品。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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