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亚洲水泥(中国)及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布公告。
有关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由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协议安排方式将亚洲水泥(中国)控股公司私有化,由于该计划并无根据公司法及收购守则的规定于法院会议上获批准,该建议及该计划已告失效,该建议将不会落实及该计划将不会生效;股份于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不会撤销;及公司将不会自2024年9月4日起就厘定计划股东于该计划项下的权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此前,亚洲水泥(中国)发布公告,要约人(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于台湾证交所上市,并且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的相关董事联合宣布,于2024年6月5日,要约人就该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将公司私有化,请求董事会向计划股东提呈该建议,其中涉及注销计划股份,并且作为注销该等股份的代价,就每股计划股份以现金向计划股东支付要约价,以及撤销股份于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据了解,港股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1、协议安排;2、自愿要约方式。两者在达成条件和表决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本次亚洲水泥采用的私有化方式是“协议安排”。
私有化要约收购股东大会投票要达到两个条件:1、75%以上无利害关系股东(非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投票同意;2、投反对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不超过10%。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实施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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