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精准发力、重点突破,严格执法,敢于说“不”,重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瑞昌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2024年企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例。
二、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9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九江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通知,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情况下,对瑞昌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堆放场堆放的砂、石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治环境污染,是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对违法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来源: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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