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河南省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快解决当前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推动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设备,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更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推进企业合理选择治理工艺,提高治理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潜力,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排查整治要求
(一)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的情形
1. 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率低或无去除效果、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
2. 治理设备简陋,必要组件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物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管道或相关设施腐蚀、破损严重;自动化水平不高,无控制系统或功能缺失;
3. 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关键组件、关键参数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污染物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4. 为掩盖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等问题,不正常运维甚至干扰自动监测,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行业范围
1. 水泥、焦化、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石灰、砖瓦、炭素等涉工业炉窑的行业;
2. 10 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燃气除外),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
3.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化学农药原药制造、有机化工(仅涉及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除外)以及商用车、家具、工程机械、卷材、零部件生产等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电子等涉 VOCs 排放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除外)。
各地可结合当地特色行业及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扩大排查整治的行业、企业范围。
(三)不纳入排查整治的范围
1. 已评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A 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
2.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我省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公示的水泥、焦化企业;
3. 纳入 2025 年底前淘汰关停或搬迁计划的企业、生产设备。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监管。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适宜高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把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申领等关口,杜绝污染治理工艺不适用、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治理设施等问题。
(二)开展企业自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及监测监控系统排查整治要求的宣贯解读,于 2024 年 10 月底前组织企业完成自查。列入排查行业范围的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参照附件1和附件2对脱硫脱硝除尘设施、VOCs 治理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开展全面自查,评估是否存在治理工艺低效、治理设施控制系统功能缺失、治理设施关键组件缺失或质量低劣、运行维护不符合设计规范、自动监测系统不正常安装运行或手工监测不正常开展的情况。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推进整改。
(三)实施重点排查。2024 年 12 月底前,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基于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完成重点企业排查。对照排污许可证清单、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确定排查重点企业名单,明确脱硫、脱硝、除尘及 VOCs 治理设施的排查重点范围。整合大气、执法、监测、监控、行业治理专家等力量组建专业排查队伍,配备完善的便携式仪器和相关工具设备,参照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对企业治理工艺、装备质量、控制系统、运行维护、监测监控等重点设施和环节开展全面排查,核实设施是否属于低效失效范畴。对疑似存在低效失效问题的设施应开展现场手工监测,全面系统分析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治理设施低效失效、装备质量低劣、运行维护水平差、自动监测设备应装未装、监测监控不规范等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对于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直排、篡改伪造监控数据、出具虚假不实监测报告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各地通过现场观摩、通报、执法大练兵、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把排查工作做实做细。
(四)强化问题整改。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企业根据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督促企业采取更新升级成熟适用治理工艺、规范安装治理设施、提高设施自动化控制水平、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等措施认真整改提升。对问题突出的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涉及排污许可事项变更的,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后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需要整治提升的问题,要将整治提升任务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治理任务,2025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并向省厅报送工作总结;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要明确完成时限,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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