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逃避监管成典型!多家企业被通报、立案

近日,四川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多起建材行业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华蓥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4年2月2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对华蓥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颗粒物)标准限值为30毫克每立方米,“粉尘浓度连续检测仪”设备铭牌量程为100毫克每立方米,工控机“设备配置”粉尘量程却显示60毫克每立方米。经查询操作日志,2024年1月9日11时20分,该公司第三方运维人员擅自将设备粉尘量程从100毫克每立方米调整为60毫克每立方米,导致监测到的粉尘(颗粒物)浓度比实际减少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

甘孜州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案

根据暗查暗访线索,2024年5月10日,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甘孜州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气管路上安装有胶瓶。经查,胶瓶内装有呈黑色固体状的催化剂,用于干扰烟气在线监测,造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值偏低。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侦查,并于8月15日移送给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审查办理中。

案例三

达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智慧执法平台线索,2024年5月9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达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阅企业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数据发现,2024年3月25日,该公司窑尾排放的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为避免持续超标,该公司员工多次将窑尾在线监测设备调整到维护状态,并通入氮气,导致窑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含量在线监测数据长时间趋近于零值,干扰了窑尾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四

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4年7月1日,四川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核查,发现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中,2024年3月1日0时左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处于超标状态,但0时38分突然降为0且持续为0;3月28日7时23分,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显示其含氧量为19.69%,此时的颗粒物折算浓度已呈连续超标状态,但7时24分至7时25分,其含氧量逐步变化至5.91%且趋于稳定,颗粒物折算浓度也随之变小未再超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显示,3月1日0时37分和3月28日7时24分该公司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通过人为干扰降低氧含量的方式,导致其二氧化硫、颗粒物折算浓度小于真实值,从而实现数据达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将问题线索及有关证据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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