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施策安排好新疆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进一步促进行业减污降碳、提升行业绿色生产水平,在充分调研全疆各地采暖期长短、空气质量状况、市场需求及各地相关部门建议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印发《2024至2025年新疆水泥错峰生产计划》。
一、错峰生产范围
自治区(含兵团)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
二、错峰停窑时间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哈密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
吐鲁番市: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30日。
伊犁州(直)、博州: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巴州地区、阿克苏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克州、喀什、和田地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31日。
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时间(不含烘窑时间)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
三、差异化错峰管理
为促进水泥行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已实施协同处置、(原)燃料替代、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均可申请适当延长开窑时间。同时符合下列第(二)条与第(三)条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一)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与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新疆建材行业协会要主动参与兵地企业和跨地州企业的“错峰置换”协调工作,未签订“错峰置换”协议的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严格执行所属区域错峰时间。
(二)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企业,可根据当年“利废量”申请延长开窑时间,于2025年5月1日前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确认批复后予以执行。
1、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企业。有全年协同处置任务的企业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不能做到全年处置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协同处置的量(处置量需大于2万吨),分为4万吨、6万吨、8万吨、10万吨四个档次,分别延长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
2、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企业。根据当年度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的比例(生物质燃料替代率需大于10%),分为替代率15%、30%、45%、60%四个档次,分别延长6天、9天、12天、15天开窑时间。鼓励企业实施示范试点项目。
(三)支持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自治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要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认定A级绩效评级的水泥企业,可延长8天开窑时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错峰生产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地在兵团各师市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参照所在区域执行。未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提前擅自开窑,提前停窑时间不计入错峰计划。
(二)新疆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电石渣水泥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2024年12月1日前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2024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绩效分级非A级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国家规定错峰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5日申请变更或延长开窑时间。开窑期间因当地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当地相应减排措施,开窑时间不足天数另行补足。
(四)符合差异化错峰条件的企业需逐级审批,2025年3月1日前将相关印证材料(危废许可证、上一年度协同处置量、生物质燃料替代化石燃料比例等)报送所在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意后,2025年4月1日前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予以公示。逾期未申请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五)确因市场供应等特殊原因变更错峰时间的企业需逐级审批,应于15个工作日前形成书面申请并填写附件1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于10个工作日前报送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内容见附件2及附件1。原则上每个企业在年度错峰周期内只允许变更一次,变更理由不充分的当地不予受理。区域统一变更错峰时间的,经当地政府(行署)联合兵团师市,组织相关部门、辖区内所有企业论证后,2025年3月1日前向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辖区企业延长开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经审核批复后实施,所需佐证材料参照附件1、2有关要求。一经批复,不再接受辖区内企业错峰申请。
(六)各地(州、市)工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本区域水泥企业执行错峰生产计划,组织开展错峰生产监督检查。对不错峰、不履约、不守信等违规企业要整改,在2025年补足停窑时间。对拒不整改企业约谈企业法人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予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一年内不受理违规企业错峰申请,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
(七)各地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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