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签订率不低于80%;持证在产(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每年累计生产不低于6个月、当月生产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新建矿山正式投产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小型矿山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2024年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底数库,为后续动态调整打好基础,做好绿色矿山协议签订和政策宣传等工作;2025年至2027年,正式投产2年内的新建矿山和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比例累计分别不低于15%、40%、70%;2028年底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主要目标。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年度目标落实建设任务。
通知要求,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与生产管理效率。
同时,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1.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市(州),原则上停止下一年度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工作。
2.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3.支持绿色矿山作为整合主体进行周边矿业权整合。对已灭失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4.绿色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时,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5.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减少对绿色矿山的抽查、检查、巡查频次,每2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核查不超过1次。
6.绿色矿山不作为生态修复日常监督检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生态修复情况纳入绿色矿山监督检查。
(二)用地用林用草支持政策。
1.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审批、用地成本减轻、存量工矿用地盘活、损毁土地年度变更调查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支持。
2.对于采矿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企业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绿色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本采矿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其他采矿项目使用。
4.矿山占用林地时,优先保障绿色矿山林地定额。
5.绿色矿山在办理用草地、林地手续时,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可以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绿色通道。
6.申报国土绿化类表彰奖项的矿山,必须是绿色矿山。
(三)环保支持政策。
1.绿色矿山企业,可作为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分项,对其矿业权范围内的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加快审批。
2.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