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8年11月19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实施。2010年10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经济南市商务局全面调研论证,建议对《规定》予以废止。特做如下说明:
一、不适应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规定》实施以来,在促进散装水泥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等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但由于该《规定》实施已26年之久,随着时间推移,散装水泥行业发展模式、管理体系已发生较大变化,《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国家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适应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与国家政策要求和省级政府规章不一致
(一)与国家政策要求不一致。财政部2016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而《规定》共二十二条,涉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及违法处罚的内容则占了十一条,该部分条款实际上也已不再执行。
(二)与省级政府规章不一致。2018年1月24日修订后的《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删除了涉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条款内容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相关职责内容。《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内容与省政府规章不一致。
三、《规定》废止后的法律保障
《规定》废止后,济南市散装水泥发展及应用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现有上位法足以实现地方政府对行业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