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5月底,玉田县冀玉水泥有限公司从天津宝坻区一厂家的推销员杜成林处以0.75元的价格购买3000条印有“银钻”商标的水泥包装袋,共计花费2250元。上述水泥包装袋的正反面及两侧均印有“银钻”字样及银钻图形标志,正面左下角标注厂名唐山市丰润区京丰水泥厂(唐山银钻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加工企业),厂址唐山市丰润区京哈公路煤田对过。
期间,当事人将上述3000条水泥包装袋全部用于灌装自己生产的水泥,每袋40公斤,共计120吨,每吨成本190元。银钻商标权利人唐山银钻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其未授权玉田县冀玉有限公司生产水泥,当事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12月12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份分两次销售给玉田县涂瀚商贸有限公司30吨,剩余90吨全部销售给周边散户,售价每吨200元,违法经营额24000元,共从中获利1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银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