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实际,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摸底排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即技术方面落后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技术方面)并限期关停退出;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面摸底排查“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能,分行业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
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对有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有关证照。
此外,云南省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存量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能耗低、排放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的项目,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原文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加快存量产能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把握我省工业偏重、能耗双控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强化责任落实,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手段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
坚持政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有序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推动退出和稳定发展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又要统筹退出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地方负责和省级协调联动相结合。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负总责,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协同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行业范围及目标
围绕六大高耗能行业,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出清技术方面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落后产能,分行业有序退出“限制类”产能。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烧碱)、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运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1.坚决出清技术落后产能。全面摸底排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即技术方面落后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技术方面)并限期关停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关停退出能耗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关闭环保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关停质量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有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依法关闭安全不达标产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有关证照。(省应急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退出
以钢铁(炼钢、炼铁、铁合金、工业硅)、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粉磨站、石灰窑)、石化化工(焦炭、电石、黄磷)、有色金属(电解铝、铜铅锌锡冶炼)等行业为重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面摸底排查“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能,分行业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造提升存量产能
坚持控制增量与做优存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存量产能,在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节能降耗、治污减排、提升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能耗低、排放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的项目,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认真落实现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在国家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后,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施阶梯电价。加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发挥要素资源保障。产能退出腾退的能耗指标留在所在州、市,支持当地企业转型发展和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照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有关贷款。(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平台公布。(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举报渠道。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已建立的淘汰落后产能省级举报平台,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分别设立举报热线,及时核查和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信息。各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立统一的淘汰落后产能举报平台,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集中受理举报。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定期在部门网站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部门网站公布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建立落实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协同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和有关工作情况,函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次年1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全省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扛牢压实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直各牵头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用好用足有关政策,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既要确保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按计划退出,又要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要将工作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制定好职工安置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有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就业创业帮扶等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退出企业债权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及新媒体平台,深入报道各地、有关部门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政策举措、经验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工作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州、市工作指导,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适时组织对各州、市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6日
凡本网注明“来源:智慧水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智慧水泥”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智慧水泥+本网链接”。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联系处理(关注公众号“智慧水泥”后台留言或zhihuishuin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