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隅冀东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宝鸡众喜凤凰山水泥有限公司和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十三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约4.51亿元。同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指导书》,从“认真学习反垄断监管政策、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完善内部竞争合规制度、维护行业良好竞争秩序”等四个方面提出12条行政指导意见,为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并要求其严格对照《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整改,实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19年7月,根据举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涉案水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期间,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询问调查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水泥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经查,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涉案水泥企业在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随后在统一时间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调查表明,上述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陕西省关中地区水泥市场的竞争,破坏建材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陕西省水泥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1,405,441,156.38元2%的罚款,共计28,108,823.13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万捌仟捌佰贰拾叁元壹角叁分)。
对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1,087,731,052.73元3%的罚款,共计32,631,931.58元(大写:叁仟贰佰陆拾叁万壹仟玖佰叁拾壹元伍角捌分)。
对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5,743,326,033.99元3%的罚款,共计172,299,781.02元(大写:壹亿柒仟贰佰贰拾玖万玖仟柒佰捌拾壹元零贰分)。
对陕西金隅冀东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1,222,063,933.54元3%的罚款,共计36,661,918.01元(大写:叁仟陆佰陆拾陆万壹仟玖佰壹拾捌元零壹分)。
对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1,036,559,687.17元3%的罚款,共计31,096,790.62元(大写:叁仟壹佰零玖万陆仟柒佰玖拾元陆角贰分)。
对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993,294,712.78元3%的罚款,共计29,798,841.38元(大写:贰仟玖佰柒拾玖万捌仟捌佰肆拾壹元叁角捌分)。
对礼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1,037,399,897.38元3%的罚款,共计31,121,996.92元(大写:叁仟壹佰壹拾贰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
对乾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581,442,258.29元3%的罚款,共计17,443,267.75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肆万叁仟贰佰陆拾柒元柒角伍分)。
对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416,177,476.46元3%的罚款,共计12,485,324.29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捌万伍仟叁佰贰拾肆元贰角玖分)。
对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496,416,399.56元3%的罚款,共计14,892,491.99元(大写:壹仟肆佰捌拾玖万贰仟肆佰玖拾壹元玖角玖分)。
对宝鸡众喜凤凰山水泥有限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533,482,249.06元3%的罚款,共计16,004,467.47元(大写:壹仟陆佰万肆千肆百陆拾柒元肆角柒分)。
对千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处2018年度销售额453,122,751.34元3%的罚款,共计13,593,682.54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玖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伍角肆分)。
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推动陕西省关中区域水泥企业多次达成统一上涨水泥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并协调其实施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上述行为排除、限制陕西省关中区域水泥市场的竞争,破坏建材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降低经济运行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反垄断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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