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水泥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共抽查水泥经销单位39家45批次,抽查生产企业45家45批次。经检验,经销单位3家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7%,生产企业1家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2%。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等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对产品的三氧化硫、氧化镁、烧失量、氯离子、初凝时间、终凝时间、安定性、3d抗折强度、3d抗压强度、28d抗折强度、28d抗压强度、水溶性铬(Ⅵ)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是氯离子、3d抗折强度、3d抗压强度、28d抗折强度、28d抗压强度等项目不合格。
水泥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水泥行业总体发展良好,但全国各地依然有不合格水泥屡次出现,扰乱了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广西平南河南水泥有限公司P.P32.5一个批次水泥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水溶性铬(VI);宜州市水泥厂三钻石牌P.O42.5水泥一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烧失量和28天抗压强度。
9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查水泥产品,检出不合格样品4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水溶性铬(Ⅵ)。
9月,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20批次水泥产品,不合格1个批次,整体合格率为95%。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抗压强度”。
7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水泥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检出3组批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氯离子、强度、烧失量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6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抽查结果,抽查了11个地市50家企业生产销售的60批次水泥产品,发现3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5.0%。
6月,青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产品质量抽查情况通报,水泥产品共抽查了14家企业的20个批次样品,其中17批次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水溶性铬(VI)和氯离子。
5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水泥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本次抽查发现山东华银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家生产者的2批次产品和菏泽市牡丹区世家建材经营部、即墨区洪捷美建材商行、潍坊市坊子区传仁五金建材店、枣庄市薛城区城西建材予制厂4家销售者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为氯离子、强度项目。
5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生产者的公告,2021年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英德市翔发旋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氯离子项目不合格。2022年4月15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产品进行复查,产品依然不合格。
5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抽查结果,经检验,合格19批次,不合格1批次,批次合格率95%。不合格公司为巩义市瑞雪彩色水泥有限公司(标称),不合格项目为水泥强度。
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1年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其中包括水泥企业21家。
今年315期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市场监管局将生产不合格水泥的山东中固水泥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自2021年9月份以来共生产不合格硅酸盐水泥130吨,同时自2019年以来省抽连续四次不合格,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菏泽市单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的意见》指出,要打击一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强化对水泥行业全面排查治理。2023年底前,水泥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假冒伪劣、无证生产、工程检验报告造假、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2025年底前,企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回到合理区间,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明显提升,质量水平和高性能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相关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水泥及熟料质量可追溯机制,鼓励各大型骨干企业先行先试,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物联网等手段,对水泥及熟料从生产到消费市场实施精细化管理,跟踪、记录水泥及熟料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安全信息,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进一步加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的生产、经销和监督管理,严禁非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标准砂生产单位生产标准砂,严禁非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单位销售标准砂。
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尤其是对城乡接合部、农村建材市场和商店的监督抽查,扩大覆盖面、增加频次,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要实施跟踪抽查,重点抽查氯离子、强度、水溶性铬(Ⅵ)等安全指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泥、工程检验报告造假、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执法查处信息要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扩展相关案件来源,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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