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家水泥厂被核查!结果事关用电用水加价!

3月6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我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860号)和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甄别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促进产业转型和节能减排,已对我市水泥行业产品、产能、主要工艺、所属类别进行核查,现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落实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显示,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辉县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瑞丰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星水泥厂、辉县亨利建材有限公司、辉县市东方建材有限公司、新乡市黄河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含辉县特种水泥厂)、辉县市特种水泥厂、新乡市丰收水泥厂的产品、产能、主要工艺,均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

12家水泥厂被核查!结果事关用电用水加价!

河南省发改委在2018年出台了关于落实河南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对本地涉及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日常核查,甄别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或项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时,按照新的产业政策执行。年度核查要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

年度核查后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的,自当年的6月1日起追溯执行。日常核查、申请核查,需明确加价标准或撤销、调整电价的,自复核结果函签发日追溯执行。核查的项目,既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能耗又超过限定值的,同时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要求,全省钢铁、水泥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购自来水企业水量实行用水加价政策。

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用水不再加价。

被执行用电、用水加价的水泥企业应抓紧时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由生态和发改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经评估监测确认情况,按程序对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对确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的企业,停止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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